川人社办发〔2013〕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于对未核定工勤编制的高等学校工勤人员
岗位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川人发〔2008〕7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未核定工勤编制的高等学校工勤人员岗位聘用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未核定工勤编制、在岗位设置中未设置工勤岗位的高等学校,以及与这类高等学校建立人事关系、订立聘用合同、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在岗在职正式工勤人员,纳入高等学校工勤岗位聘用范围。
二、高等学校聘用工勤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实施竞聘上岗制度。凡是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都必须在取得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实行竞聘上岗。
三、高等学校聘用工勤人员,应符合国家、省上和本单位规定的条件,岗位聘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的工勤人员,可以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通过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的工勤人员,可以竞聘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2.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工定级年度,以本学校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但未被聘用人数的50%,作为学校当年聘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总数; 以本学校历次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但未被聘用人数的2/3,作为学校聘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的总数。
3.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的工勤人员,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可以竞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四、高等学校要加强工勤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认真做好工勤岗位聘用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实施聘用。要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将工勤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系统,并在系统中生成《四川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规定分别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五、对今后不再核定工勤编制的高等学校,工勤人员聘用工勤技能岗位问题,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处理意见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 013年4月 日
抄送: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4月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