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人字〔2011〕34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教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探亲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享受探亲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校在岗教职工(不含处于见习期或试用期的教职工);
(二)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或者夫妻分居一年以上的教职工;
(三)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或因路途较远不能在一天半往返的教职工。
二、教职工探亲的时间规定
(一)探配偶:结婚的次年开始,每年可利用寒暑假时间申请一次探亲。
(二)探父母:
1、未婚教职工探父母,转正的次年开始,每一年可利用寒暑假时间申请一次探亲。
2、已婚教职工探父母,结婚的次年开始,每四年可以利用寒暑假申请一次探亲。
三、教职工探亲费报销的标准
(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二)探亲往返车船费报销的规定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包括高铁和动车),不分职级,原则上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汽车,直线距离凭据按实报销。
4、不得乘坐飞机,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5、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最多不超过10元。
6、探亲往返途中,在中转地住宿,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其标准不超过80元,总天数不超过2天。
7、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交通暂停,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8、现役军人中,军官、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其配偶一方所在地团聚时,其配偶一方可以申请探亲并报销一次探亲费用;军官、士官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的,其配偶一方可以申请探亲,但不报销探亲费用。
四、探亲费报销的程序
(一)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在探亲前一个月内递交探亲申请(说明理由、时间、地点、乘车路线),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二)经部门同意后,将《教职工探亲申请表》交人事处审批备案。
(三)探亲结束后,持相关票据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探亲费用。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教职工 探亲待遇 规定 通知 |
抄送:校领导。 |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