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
管理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发〔2008〕2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员聘用制管理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和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为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 包括领导职务岗位和非领导职务岗位)工作,必须在确定的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务数额、非领导职务数额或者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未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
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守法遵纪,积极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应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管理岗位的工作。(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放宽到具有中专(中技、高中)学历。(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工勤人员不得直接竞聘正、副处(县) 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其中机构规格为正、副科(乡) 级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不得直接竞聘正、副科(乡) 级管理岗位。
五、工勤人员竞聘正、副科(乡) 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相应任职资格条件、晋升所需资格条件及有关管理,暂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川人任〔1991〕94 号)的规定执行。
六、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七、工勤人员竞聘到管理岗位后,原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工人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自然解聘,工资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7〕49号)的规定执行,退休(退职)等相关待遇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5〕45号)的规定执行。
八、2003 年以来,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实行了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自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以来已开展了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规范,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相应任职资格条件、晋升所需资格条件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工勤人员,应调整其聘用岗位直至调整出管理岗位。
九、今后国家、省对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有新规定的,再适用新的规定。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