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 号)和《内江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7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根据文件精神,学校财政供养人员(即在编人员)本人或其配偶2020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小孩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正常发放的工资待遇,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学校非财政供养人员(即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工)本人生育小孩的,仍按照原程序由本人向内江市医保局申领生育津贴,待生育津贴到达学校账户后按照“就高和不重复享受原则”结算生育津贴。
若有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人事处社保科,电话:2341722。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pdf
2.内江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pdf
人事处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