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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绩效工资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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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1〕147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绩效工资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第四届教代会暨工代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校长办公会2021年11月17日、党委常委会20211119审定,现予颁布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1月24日          


内江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试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动态调控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鼓励创新创造、体现知识价值和业绩贡献为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教职工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完善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动态调整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原则。根据学校经费保障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在保障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基础上,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完善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控机制,使教职工绩效工资水平与学校事业发展同步逐年增长。绩效工资发放与各二级单位目标考核结果和教职工岗位职责履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条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坚持重师德、重业绩、重贡献,兼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不同岗位、不同学科之间的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切实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绩效工资分配向一线岗位、业务骨干、高层次人才和对学校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倾斜。

第三条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办法支持和鼓励各二级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和咨询服务,非学历教育等多渠道拓展绩效工资经费来源、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同时逐步健全对二级单位和教职工的绩效工资收入调控机制,加强对校内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 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教职工的实际工作岗位原则上应与聘任岗位一致。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岗位和等级确定,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把教职工的绩效工资收入与其工作岗位、工作绩效挂钩。

第五条 分级管理,包干使用原则。坚持管理重心下移,落实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绩效工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包干使用,激发二级单位内在发展活力。各二级单位根据单位职责任务,结合单位实际和学校相关要求合理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

第六条 岗位设置与管理

1. 按《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要求,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一、二、三、四级)、副高级(五、六、七级)、中级(八、九、十级)和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

3. 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包括厅级正职(三级)、厅级副职(四级)、处级正职(五级)、处级副职(六级)、科级正职(七级)、科级副职(八级)、科员(九级)和办事员(十级)岗位;非处级领导岗位中单独设置A类一般管理岗、B类一般管理岗和C类一般管理岗。

4. 工勤技能岗分为5个等级,包括高级技师(工勤一级)、技师(工勤二级)、高级工(工勤三级)、中级工(工勤四级)和初级工(工勤五级)。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1. 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其专业技术职务相符(相似或相近)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与其专业技术职务不相符(不相似或不相近)岗位工作的,只能聘任管理岗位

2. 专职科研岗位的聘用

专职科研岗位的聘用按学校专职科研岗的设置与管理办法执行。

3. 具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具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学院正副处级岗位,审计、财务、心理咨询岗位),在切实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并完成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学、科研和教研任务后,可就高执行绩效工资待遇

第八条 “双肩挑”岗位的聘用

“双肩挑”岗位原则上限定在学校领导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核准的岗位结构和比例内按规定聘(任)用。

“双肩挑”人员在切实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并完成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科研和教研任务后,可就高执行绩效工资待遇。

第九条 管理岗位的聘用

管理岗位按相应管理岗位等级聘用;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且任现职以来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可按以下条件聘任相应管理岗位。

1)取得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或取得七级专业技术资格满6年,可聘任A类一般管理岗位(年限计算方式为用现聘用的年份减去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年份)。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聘任B类一般管理岗位;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聘任C类一般管理岗位;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且试用期满,可聘任科员岗位。

5)从事管理工作的一般人员,可聘任办事员岗位。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按照《关于对未核定工勤编制的高等学校工勤人员岗位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3]16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岗位待遇

受聘在相应岗位人员,在切实履行所聘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绩效工资待遇,各级各类岗位职责详见内江师范学院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过渡期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作为岗位聘用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按原聘用岗位等级执行绩效工资待遇,过渡期结束后,按本方案开展岗位聘用和执行绩效工资待遇。

第三章 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

第十三条 绩效工资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补贴以外的工资。学校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核定,并按当年教职工人数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完善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政策试点工作方案》(川人社发[2020]32号)精神,明确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管理,并相应增加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政策有:

1)学校聘用的纳入《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川组通[2016]25号)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支持范围的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待遇;

2)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

3)对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人的绩效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和动态调控激励三个部分,各部分构成比例为:基础性绩效工资约占50%、岗位绩效工资约占20%、动态调控激励约占30%。

第十五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在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重点任务等方面的岗位职责任务,反映岗位职责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不同职称、职级、职务等设立对应的绩效工资系数。绩效工资系数与职务变化和聘期考核结果挂钩,建立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控机制,聘期考核后进行相应的调整。

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系数´基数。

绩效工资系数:根据教职工职称、职务、职级等设立对应的系数,绩效工资系数见表1。

基数:根据学校可用于收入分配的财力状况确定,实施动态调整。

1 绩效工资系数

等级

选项条件

系数

1

特设岗位


2

二级专业技术岗

18

党委书记、校长

3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15

4

三级专业技术岗

14

5

党委常委

13

6

四级专业技术岗

12

7

正处实职

11

8

五级专业技术岗

10

主持工作的副处实职

9

六级专业技术岗

9

副处实职

10

七级专业技术岗

8.4

A类一般管理岗

来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11

八级专业技术岗

7.4

正科实职

B类一般管理岗

12

九级专业技术岗

6.6

13

十级专业技术岗

6.4

副科实职

C类一般管理岗

来校工作2年以上的硕士

主任科员、技师

14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

5.4

来校工作不足2年的硕士

副主任科员

高级工

15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

5.3

科员

16

本科见习期人员

5.2

办事员

中级工

17

初级工

5

普通工

注:特设岗位系数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岗位绩效工资和专项岗位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履行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

1. 基本岗位绩效工资与个人实际承担岗位任务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完成岗位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发放所聘岗位对应标准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2. 专项岗位绩效工资主要是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对教职工中承担特殊工作任务、专门岗位等设立的岗位绩效。专项岗位绩效工资包括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纪检津贴等。

第十七条 动态调控激励主要体现个人或二级单位对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有突出贡献,激励稳定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完成省委省政府、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年度目标任务等因素。动态调控激励主要包括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绩效、专项奖励绩效和社会服务及科研绩效。

1. 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绩效主要指二级单位完成学校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设立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励。

2. 专项奖励绩效主要包括教学专项奖、科研专项奖、高层次人才安家费、专项工作绩效、加班值班补贴。

3. 社会服务及科研绩效

社会服务及科研绩效主要体现工作量差异、工作成效、业绩贡献等因素,主要包括面向企业和社会承担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服务所获收益中获得的劳动报酬,给予职务发明完成人及科研项目完成人的奖励,发挥二级单位人才和办学优势,组织非学历教育、社会培训、横向课题经费等取得的收入。

第四章 绩效工资的核拨标准

第十八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系数´基数。

第十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

一、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一)核拨标准

1. 二级学院(独立教研室)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二级学院(独立教研室)按以下办法核拨到相关单位。

1)专业课绩效工资 = ∑(专业学生缴纳学费×20%×课程学分比例)×(1+调节系数)。

留学生缴纳的学费按该专业全日制学生缴费标准乘以留学生人数的3倍纳入学生缴纳学费总额中计算。

2)公共课绩效工资 =∑(专业学生缴纳学费×13%×课程学分比例)(包括全校公选课、《信息检索》、《军事理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创业基础》、《大学生就业指导》、《劳动教育》等通识课)。

专业学生缴纳学费按上年度该专业学生应缴纳的学费总额计算(通识选修课程和非全校性开设选修课程的学费标准按全校学生平均学费计算);程学分比例指承担专业的课程总学分占该专业总学分的比例。调节系数为学科专业折算系数、学科差异折算系数、人才折算系数和教师编制折算系数之和,调节系数的计算见表2。

2 调节系数

类别

系数值

说明

学科专业折算系数

(A1)

A1=L1+L2;

K1>3, L1=0.05; K1<3, L1=0;

K2>1, L2=0.05; K2<1, L2=0;

K1为专业数;专业数超过3个,折算系数增加0.05

K2为学科数;学科数超过1个一级学科,折算系数增加0.05

学科差异折算系数(A2)

工科专业A2=0.25;艺术类专业A2=0.2;理科专业A2=0.15;农学、体育类专业A2=0.175;一般专业A2=0

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中确定的学科折算系数确定。

人才折算系数

(A3)

A3=S1+S2

T1/T2>46%

S1=(T1- T2*46%)*0.05;

T1/T246%;S1=0

T3/T2>25%

S2=(T3 -T2*25%)*0.05;

T3/T225%;S2=0;

T1为高级职称(含享受待遇)教师数;

T2为专业技术岗教师数;

T3为博士教师数。

注:46%为人社厅核定我校的高级职称比例;25%为硕士点建设师资队伍指标要求。博士和高级职称教师可以在S1S2中重复计算。

编制折算系数

(A4)

M1M2A4=(M1-M2)*0.01;

M1<M2A4=0

M1为学校核定的编制数;

M2为现有职工数;

注:独立科研平台的职工不纳入依托二级学院进行人才折算系数和编制折算系数计算。

2. 党政群教辅单位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按二级学院基本岗位绩效工资系数平均额的90%核拨到相关单位。

党政群教辅单位的每一个岗位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 (二级学院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额÷二级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系数总和) ´ 90% ´ 该岗位绩效工资系数。

3. 科研平台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科研平台所依托二级学院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系数核拨到相关单位。

科研平台的每一个岗位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 (平台依托二级学院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额÷平台依托二级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系数总和) ´ 该岗位绩效工资系数。

(二)核拨方式

二级学院和科研单位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按相应标准核拨;机关教辅单位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按现有在岗人数据实核拨。

学校选派短期进修、挂职锻炼、乡村振兴驻村干部以及女性产假(产假时间统一按7个月核算)的教职工,其基本岗位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核拨;其它学历进修、博士后学习、访问(进修)学习其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岗位绩效工资

(一)核拨标准

1. 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2000元/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1800元/月;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1500元/月;内江市学科带头人、内江市拔尖人才、内江市有突出贡献人才:1300元/月;正高职人员:1200元/月;博士:1100元/月。

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均指管理期内;其它国家级、省部级等学术荣誉称号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津贴标准和任务;以上各类岗位津贴可就高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

2.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精神设置专职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为人均1000元/月。

3.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纪检组织建设的意见》(川纪发[2017]8号)精神设置纪检岗位办案补贴,标准为每人220元/月(如上级文件有调整,按新文件执行)。

(二)专项岗位绩效考核与实施

1. 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由人事处负责考核发放,正高职、博士每年(自然年)应承担一线教学或育人工作(教授、博士应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

2. 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宣传部牵头,人事处、学工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协同制定考核实施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见附件2、附件3);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应承担联系班级育人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辅导员应承担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课程)应完成岗位职责,按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发放专项岗位绩效。

3. 纪检等特殊岗位津贴,由学校纪委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实施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动态调控激励

动态调控激励由学校每年统筹确定各项目的经费额度,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对应的管理文件负责审核,人事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一)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绩效

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绩效根据二级单位实现学校年度目标任务情况,按照每年设定的奖励额度,根据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办法执行(按学校年度目标考核相关文件执行)。

(二)专项奖励绩效

专项绩效奖励坚持重业绩、重贡献、强队伍的导向,设立教学专项奖、科研专项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加班值班补贴,根据设定的奖励额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文件组织实施。

1. 教学专项奖励每年限额200万,主要奖励获全国性、省部级教学、教研项目和各级教学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着力提升学校育人质量和效果,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2. 科研专项奖励每年限额200万,主要奖励获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和负责人,着力提升学校科研实力和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

3. 高层次人才安家费按照学校当年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4. 专项工作绩效每年限额200万,主要用于校内其它绩效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部门经费使用额度由学校另行规定。

5. 加班值班补贴每年限额50万,主要用于因为实际工作需要,教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从事规定职责范围的值守,处理专项、突发事件,并且无法调休的加班补贴,具体按学校加班值班管理办法执行。

(三)社会服务及科研绩效

社会服务及科研绩效主要根据二级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横向科研、举办非学历教育及自考助读等可纳入绩效分配的收入,按照学校相关收入分配及管理规定,由二级单位根据教职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承担的任务和业绩贡献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核发,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五章 绩效工资发放及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绩效工资的发放

1. 绩效工资按照实际聘用岗位按月预发,年终考核后进行结算。

2. 学校按本规定将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额核拨到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服务及各类各级岗位职责等情况,按照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具体要求见附件1。

3. 实行年薪制聘任的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的绩效工资按照实际聘用岗位等级预发,考核合格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待遇进行结算,协议约定职责内的成果不予奖励,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4. 学校核定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必须用于本年度绩效开支,年终结算后不得结余和超支。

第二十二条 绩效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1. 教职工应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方可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与岗位职责挂钩的工作性岗位津贴,不在岗、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规定的岗位任务的教职工,二级单位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扣发绩效工资;未聘、拒聘、外出创业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2. 二级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在管理岗位职责范围内除教学、科研外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绩效工资。为有效调动管理岗位人员切实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对管理岗人员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做限制,二级学院管理岗教学工作量限120学时/年,党政群科研教辅单位管理岗教学工作量限80学时/年,限额内的教学工作量可参加相应教学单位绩效分配,但每课时费标准不得高于该学院的平均课时费水平,超限额工作量部分不得单独计算课时津贴。

3. 经学校同意在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培训、攻读学历学位等的教职工,因本人无法履行岗位职责任务,脱产期间不发放基本岗位绩效工资。学校选派短期进修、挂职锻炼、乡村振兴驻村干部和女性产假的教职工,视同完成岗位职责内的管理和教学任务,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全额发放。

4. 新入职人员、脱产学习回校工作人员,从受聘上岗的当月开始发放绩效工资。15号(含15号)以前报到的全额发放,15号以后报到的减半发放绩效工资。

5. 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岗位计发绩效工资

6. 调动、辞职、辞退、解聘等离开学校的人员,从离校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7. 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次年度全年绩效工资按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量的70%发放;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人员,次年度全年绩效工资按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0%计发。

8.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有教学事故、行政责任事故和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的人员,旷工、事假、病假、探亲假、产假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法,二级单位的绩效考核分为学校对二级单位的绩效考核和二级单位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其中,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聘期考核按聘期岗位职责规定的聘期进行。

二级单位对所在单位教职工的绩效考核负责,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和岗位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各级各类岗位职责见附件4。

二级单位按质按量完成部门职责任务工作,且完成所有专业技术岗职责规定的基本科研和教研等工作任务,学校按当年决算金额全额核拨绩效工资;如果未完成基本岗位职责规定的基本科研和教研工作任务,以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为基数,按未完成任务的比例退还绩效工资。

个人未完成基本岗位职责规定的基本科研和教研工作任务,以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为基数,按未完成任务的比例退还绩效工资。下一个聘期按下一级岗位绩效工资系数执行绩效工资。

第二十 绩效工资结算

1. 各二级单位如果未完成部门职责任务和所有专业技术岗职责规定的基本科研和教研等工作任务,所退还的绩效工资在聘期考核结束后的次月在绩效工资核拨总额中扣除。

2. 对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如果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工作,在年度考核后在教职工绩效工资中扣除;如果未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基本科研和教研工作任务,所退还的绩效工资在聘期考核结束后的次年内由各单位按月在教职工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绩效工资的总量管理和发放审批由人事处负责,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据实际情况发放外,其余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发放。各二级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之外发放任何属于绩效工资总量控制管理的津补贴或奖励,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 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经费预、决算制度,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和发放。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的发放须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接受学校纪委、党委巡察督查办和审计处的监督,绩效工资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纪委和党委巡察督查办、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工会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学校聘用上岗的正式在编教职工(含编制外聘用和实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十九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内江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修订)》(内师院发[2014]45号)文件自202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新政策,学校按新政策修订调整。

第三十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制定要求

           2. 内江师院专职思政课教师专项岗位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3. 内江师院专职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制定要求


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要求,各二级单位综合学校划拨到本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制定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根据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实行总额包干,但不得违背学校的总体分配原则。

二、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对二级学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内师监审〔2009〕1号)制定,须经过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报学校绩效工资政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的除教学、科研工作外的工作,不得再次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党政群科研教辅单位管理岗人员超过80学时/年和二级学院管理岗人员超过120学时/年的教学工作不得发放课时费。

四、各二级单位必须成立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在制定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时,至少应明确以下方面内容:

1. 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岗位主要职责,岗位职责的基本科研、教研工作任务不得低于学校要求;

2.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岗位绩效工资的具体标准;

3. 二级学院专任教师(不包含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办、教学办管理人员和辅导员)的年均教学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核算确定。

4. 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的工作应纳入二级学院工作量计算(如学科专业建设、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工作)。

5. 超工作量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和用于教学科研等各种奖励的办法和标准;

6. 二级学院同级别的专任教师和学工干部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7. 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含特殊情况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如休产假、进修、挂职锻炼、攻读学位等);

8. 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结算办法;

9. 本单位在每年年初报送年度绩效工资经费预算表、在年末报送年度绩效工资经费决算表。

附件2:

内江师范学院

专职思政课教师专项岗位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调动思政课教师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四川省《完善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校绩效工资试点实施办法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放对象

内江师范学院在职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

第二条 发放原则

(一)坚持科学原则,以教学科研业绩为导向,引导思政课教师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二)坚持公平原则,充分发挥专项岗位津贴对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凝聚作用;

(三)坚持激励原则,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发放办法

专职思政课教师专项岗位津贴由学校按1000元/月/人核算,分为基础性津贴(占70%)和激励性津贴(占30%)两部分。

(一)基础性津贴

基础性津贴(占70%)12个月逐月发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量的,全额发放,每月700元/人,具体发放名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提交学校人事处实施。

基础性津贴发放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岗位职责要求。遵守思政课教师的岗位职责,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努力做到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服从学校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作安排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用好国家统编教材,加强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创新。

2. 纪律作风要求。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秩序;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积极把党的创新理论成果融入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之中;自觉遵守师德师风要求,立德树人,争做“四有”好老师;自觉履行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责任,落实“一岗双责、课堂负责”要求。

3. 推动发展要求。积极参加集体备课活动,努力打造“精彩一课”“思政金课”,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积极贡献;积极参加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坚持铸魂育人、守正创新,为打造川南地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教学、研究宣传和人才培养的坚强阵地贡献智慧力量。

(二)激励性津贴

激励性津贴(占30%)分为Ⅰ类、Ⅱ类两部分。激励性津贴Ⅰ类主要用于对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申硕工程”、“三全育人”等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思政课教师进行的倾斜性奖励;激励性津贴Ⅱ类为扣除激励性津贴Ⅰ类后的对专职思政课教师的其他奖励。对教师的这部分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以及相应成绩的量化积分每学期进行登记,第二年对上一年的工作经过考核并公示无异议后补发相应的激励性津贴。

1. 激励性津贴Ⅰ类发放范围如下:

1)入选全国“最美思政课教师”称号;

2)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荣誉称号;

3)获得教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择优资助计划;

4)主持省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包括立项、结题);

5)在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文章;

6)调研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获得省级部门或省级领导采用;

7)参加省级以上讲课、说课比赛取得成绩;

8)主持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及相关课程建设;

9)获得省级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

10)获得省级以上学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称号;

11)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学术专著;

12)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学科竞赛、讲课比赛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13)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14)参加省级以上理论征文,撰写马克思主义理论阐释文章获奖或在主流网站公开发表;

15)获得其他省级以上奖励及荣誉称号。

2. 激励性津贴Ⅱ类发放范围如下:

1)主持校级、市厅级教研科研项目(包括立项、结题);

2)在省级一般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在学校和市级媒体矩阵(含官方网站、微信、app、抖音等)上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文章、网文、视频、采访等);

4)获得校级、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奖;

5)担任校级一流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

6)主持校级一流本科课程及相关课程建设;

7)参加学校及课程研究会讲课说课比赛取得成绩;

8)参与学校“申硕工程”建设取得成绩;

9)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学校下达科研经费任务;

10)指导学生参加学校各类竞赛、社团工作、社会实践取得成绩;

11)参加学校“三全育人”工作(包括担任助理班主任、助理辅导员,指导联系班级工作等)取得成绩,撰写相关工作报告;

12)参加学校及市厅级理论征文,撰写马克思主义理论阐释文章获奖或在市级媒体公开发表;

13)撰写教学案例、铸魂育人心得,配合打造学校思政微课堂视频被采用或收录;

14)参加学院教研室建设、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取得成绩;

15)其他推动马克思主义学院内涵式发展取得成绩。

第四条 限制发放范围及处理办法

(一)违反师德师风要求,出现《内江师范学院师德负面清单》(包括思想政治纪律、工作作风、学术道德、生活作风、廉洁从教从业等方面的18项禁止行为)中所列行为的,一经查实,扣发当年全部专项岗位津贴。

(二)受到教学责任事故和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处理的,一级事故扣除当年全部专项岗位津贴,二级事故扣除半年基础性津贴,三级事故扣除当月基础性津贴。

(三)在课堂教学中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利用网络和自媒体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的,一经查实,扣发当年全部专项岗位津贴。

(四)因疫情防控、消防安全、违反意识形态安全责任要求等问题受到组织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当年全部专项岗位津贴。

(五)被正式聘用,在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起享受津贴,解聘离岗从当月起停发津贴。脱产读博、读博不在岗、挂职锻炼期间,停发其津贴。产假、病事假等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六)无故缺席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按200元/次从当月基础性津贴中扣发。

第五条 发放程序马克思主义学院每年召开1次思政课教师专项岗位津贴发放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激励性岗位津贴发放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处实施。

第六条 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2021年为过渡期,此期间专职思政课教师按照1000元/月/人发放专项岗位津贴。

附件3:

内江师范学院

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激励辅导员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教思政〔2014〕2号)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对象为二级学院在职在岗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

二、分配原则

(一)提质增效原则。坚持以“以任务为基础,以质量为导向”,促进辅导员明晰工作任务,切实发挥岗位津贴在激励辅导员提高育人能力与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放管结合原则。辅导员由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具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优劳优酬原则。强调辅导员工作业绩在岗位津贴中的主导作用,既要惠及全体辅导员,又要体现工作水平和工作量的差异化,激发津贴分配活力。

三、发放办法

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由学校按1000元/月/人核算,由基础性津贴和激励性津贴两部分构成,具体项目如下:

(一)基础性津贴

基础性津贴按12个月逐月发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量的,全额发放,每月700元/人,具体发放名单由学工部提交人事处施行。

发放需满足基本条件:

1. 工作要求。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遵循恪守职业规范、加强理论学习、提升职业能力、注重传承创新、加强思想引领、关心关爱学生、做好成长服务、注重专业发展、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廉洁自律等十项辅导员工作要求,全面提升个人综合素质,积极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2. 工作制度。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辅导员工作谈心谈话制度、进课堂制度、进宿舍制度、班会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和档案制度,实现学生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

3. 工作实效。全面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4. 专职辅导员基本带班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自行确定,超过基本带班工作量的班主任津贴由二级学院另行支付,不能占用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

5. 认真履行最新的学生公寓(宿舍)值班管理规定,值班时间在岗在位。

6. 完成学校规定的第二课堂内容。

7. 学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8. 工作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二)激励性津贴

在年度工作中获奖或表现突出的辅导员,按相应等级一次性发放,具体如下:

1. 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最美高校辅导员,一次性发放津贴10000元。

2. 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入围奖,获四川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四川省最美高校辅导员、四川省高校十佳辅导员、名辅导员,一次性发放津贴8000元。

3. 获四川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入围奖、提名奖,获四川省优秀辅导员,一次性发放津贴5000元。

4. 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资助育人、心理育人类比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次性发放津贴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四川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次性发放津贴1500元、1000元、500元。

5. 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艺术(专业性比赛、大艺节除外)类比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次性发放津贴800元、600元、500元;获四川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次性发放津贴300元、200元、100元。

6. 学校学生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前3名、4至9名、10至16名,一次性发放津贴8000元、5000元、2000元,由二级学院分配到本学院辅导员。

以上荣誉中,同一项目多层次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如所获奖项未在上述所列项目之中,不予记取。在学校划拨的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经费总额中扣除激励性津贴后的余额部分,纳入基础性津贴。

(三)发放程序

1. 激励性津贴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申报,报学工部,由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工部、保卫部、校团委部门负责人进行认定和审核。

2. 在年度工作考核结束后,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年度激励性津贴发放的相关材料(需经二级学院党政联系会商议通过),于每年一月份提交学工部备案。学工部将确定后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报送人事处。

四、其他事项

(一)基础性津贴,按照相关考核要求,经二级学院或学校认定,有下列情况的,应予以扣发津贴或追回该年度已发放的津贴。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回该年度已发放的津贴: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意识形态和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处分的;

3)因个人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4)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的;

5)其他未能履行辅导员工作岗位职责要求严重失职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认定的次月起,停发其津贴,恢复时间经学校研究后确定:

1)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需进一步调查认定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进一步调查认证的;

3)因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引发严重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扣发津贴,一次扣发津贴100元:

1)无故缺席辅导员会议、培训或讲座等的;

2)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学校工作的;

3)无故不参加宿舍值班,或值班期间擅自脱岗、离岗的;

4)其他未能履行辅导员工作岗位职责要求的。

4. 上级文件对某些特殊情况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未完成所聘岗位要求的工作量的,次年按相应比例核减发放。

(三)如在当年度内调离岗位的,津贴则按辅导员在岗实际时间核发。

(四)被正式聘用,在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起享受津贴,解聘离岗从当月起停发津贴。脱产读博、读博不在岗、挂职锻炼期间,停发其津贴。产假、病事假等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五)学生工作部每半年将满足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名单以一定形式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工作。

(六)强化监督问责,构建责任落实机制。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是激励辅导员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调动辅导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生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贯彻执行,对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2021年为过渡期,此期间辅导员按1000元/人/月发放岗位津贴。2022年1月1日起按此办法实施。

(八)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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